(一)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,研究拟定我市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政策;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。 (二)、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;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;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地质勘查规划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。 (三)、监督检查各县(市、区)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,查处重大违法案件。 (四)、拟定全市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,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。 (五)、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,指导各县(市、区)完成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工作。 (六)、研究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、租赁、交易、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;依法对原划拨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征收土地租金。 (七)、指导并完成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,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。 (八)、依法对矿产资源探矿资格进行初审;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、审查和转让审批登记;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,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,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。 (九)、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,保护地质环境。 (十)、负责矿泉水、地热水探矿权、采矿权授予和转让初审,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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